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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保密守则为了维护公司企业利益,避免公司商业秘密外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董事会、监事保密守则,供本公司董事、监事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期间执行。 一、本保密守则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及监事 二、保密范围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内容及会议记录; 2、公司有关经营、人事、规划、策划等文件,其他存档材料; 3、公司财务报表、年度及专项总结报告、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照、评估资料、经济合同(含协议、信函); 4、职工及业户个人与工作、经营相关的信息资料; 5、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与职务相关的个人信息资料; 6、国家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及相关企业发送给本公司的信件(含电子邮件)便函、合同的书面、口头要约、承诺; 7、需要保密的其他资料、信息。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必须做到: 1、个人不得随意保管公司保密范围内的资料; 2、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出借公司保密范围内的资料; 3、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抄录公司保密范围内资料; 4、经批准由个人保管或使用的保密资料应在批准范围内使用,并在使用后及时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5、经批准借用公司保密资料的,必须在借用登记簿上由借用人写明借用材料名称、借用期间、用途、借用人签名及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将所借资料交给借用人。 四、公司保密资料需向外单位和个人交流、传递的、必须依公司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外交流,传递公司保密资料。 五、公司保密资料需要对外公示的,由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决定,公示涉及商业风险的,由董事会决定。 六、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到本公司查阅,调取保密资料的,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办理。 七、公司存档的保密资料需要销毁的,由董事会决定,由两名以上董事、一名监事参与销毁,并对销毁部分保密资料进行销毁资料登记,参与销毁的董事、监事在销毁登记簿上签名。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守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九、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十、本守则本公司有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