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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避免因工作失误而造成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四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第五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根据工作业务类别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八条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九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二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并在法律顾问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公司所有合同文本经部门拟订(或对方提供),行政主管副总审阅,法律顾问审核确认无误后由总经理审定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并按合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相关合同还需要请公证处公证。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确保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四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条件的以外,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第二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九条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台帐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三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政府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三十四条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职权划分为:


  总经理负总责(拥有最终审批决定权),行政主管副总业务主抓(负责合同的审定、阅处、提出修改意见和同意与否的意见),法律顾问权益判定(负责行文条款把关和纠纷处置意见的提出),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用印、留存和归档管理)、各分公司(部门)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初步谈判、拟稿及最终定稿合同的监督、落实执行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第四十一条行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年度合同签定情况汇总报表"。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总公司行政办公室。


  合同签定管理工作流程


  部门草拟(或对方提供)→综办初审→填写《合同用章申请表》进行编号登记→行政主管副总审核并签署意见→法律顾问把关审定(同时段总经理应对合同阅知了解)→退回部门按领导意图重新修改成稿→总经理签批→部门将合同电子文稿上传综办邮箱→行政办公室用印→合同签署→行政办公室将合同正式文本、签批手续、修改底稿等进行电子扫描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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