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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招聘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向公司总经理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招聘。


  招聘流程:初步判定→安排进行面谈或实际操作测试→部门主管、行政办公室、总经理面试→录用。


  第四条:公司解雇或辞职员工原则上不再录用。从公司辞职员工6个月以后可重新考虑其入职申请,但需原所在部门和行政办公室人事评定为业务素质较高、表现优秀的员工,且申请入职岗位与原岗位相同,且经用工部门、行政办公室和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按正常招聘程序处理,特殊情况处理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特殊情况除外)。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六条:应聘人员面试及体检合格后,按照公司录取通知确定的日期、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应缴验下列证件:


  (1)本人最近一寸证件照片四张;


  (2)本公司指定医院之合格体检表;


  (3)学历、职称证件、身份证;(正本核对后发还,复印件留存)


  (4)退工单、劳动手册等前服务单位离职证明。


  (5)应聘特殊工种的员工,必须提供有效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工种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校)。


  第七条:经面试甄选合格之应聘人员,未于通知时间、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拒绝接受本公司聘用,该通知则失其效力。


  第八条:员工入职时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与原件相符,并由行政办公室与原件校完后退还给当事人。每位员工均有一份档案存于行政办公室人事,有关该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动态均有记录,是员工晋升、调资之重要依据。


  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人事办理试用手续。员工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三年及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到六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给予转正,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对考核未能达标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除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员工试用期转正由行政办公室人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评估成绩审批。


  第十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部门,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三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公司规定其它不得带入生产、工作场所的物品进入公司工作场所。


  五、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带出公司。


  六、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开。


  七、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办公室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八、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闲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十、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一、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二、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一)员工工作时间: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休息,休息期间需有值班人员。


  (二)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各部门(分公司)如因工作需要,上班时间需调整的,以各单位实际调整后的时间为准。


  (三)外出工作人员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A、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10元;


  B、迟到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30元;


  C、每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的(不含3次),超出次数加倍处罚;


  D、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即扣除当日工资;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A、早退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罚10元;


  B、早退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30元;


  C、早退6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即扣除当日工资;


  D、月累计五次早退者,予以辞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A、擅离职守者书面警告一次,并按旷工处理,即扣除当日工资;


  B、擅离职守月累计超过三次者,予以立即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旷工,按旷工处理


  A、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


  B、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处理私人事务等的;


  C、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报上级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


  D、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息者;


  E、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F、迟到60分钟以上、早退超过60分钟以上;


  (5)旷工处理:旷工即扣除本人所旷工时的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全月累计旷工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十天者,予以辞退,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十六条:员工考勤


  1、员工以签到或点名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


  (1)公司员工每天上下班时间须签到或点名。


  (2)员工忘记签到的,每次罚款5元,并在超过正常上班时间的30分钟内到考勤部门说明原因,由考勤部门核实备案,否则以旷工论处;


  (3)不参加签到的以旷工论处;


  (4)签到次数为两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下班。


  第十七条: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签到表》,由培训组织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供考勤情况;


  (二)外出参加培训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所在部门统计后报备案人力资源部审查。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终止聘用关系,并不给予当事人任何经济补偿费。


  (1)在欺骗公司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致本公司误信造成损失者;


  (2)违反劳动合同或本制度规则经本公司认定情节重大者;


  (3)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损害者;


  (4)对本公司各级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而使之受到伤害者;


  (5)故意损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机密者;


  (6)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当月累计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者;


  (7)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者;


  (8)本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严肃纪律处分而开除的情形。


  第四章工资与福利


  第十九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员工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二十条:员工的工资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人事、财务部具体负责,每月依据各人的岗位考勤实绩和绩效考核情况,由行政办公室人事专职人员造册报总经理批准发放。公司核发工资日期为次月10日前。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并按规定在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员工个人应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


  第五章请假、休假


  第二十二条: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二十三条:法定假日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1天,即: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节:3天,农历腊月30、农历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1天;


  4、"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5月1日;


  5、端午节:1天;


  6、中秋节:1天


  7、"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8、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四条: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备注:公司暂不执行年休假规定】


  1、年假属有薪假期,凡在本公司任职满一年的员工,享受年休假三天(基数);


  2、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增加年假一天,以此类推年假最多不超过十天;


  3、年假(除基数假三天外)可自选合适时间并经部门主管同意,报总经理审核,再交行政办公室人事备案后当年一次性休完或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多次休完,但不许跨年度累计;部门主管休年假先交总经理审批后,报行政办公室人事备案即可;


  4、病假全年累计达15天以上者不享受当年年假;


  5、受到两次以上警告处分或重大违规违纪处罚者,当年年假取消;


  6、进行年假调休的须以半天工作日(上午或下午)的时间为基本单位,低于半天工作日的按半天工作日算,高于的按一天算。加班调休的时间不在此列;


  7、员工年假的基数假三天一律放在春节假期里一起休假。


  8、春节假期除法定的假期外,多出的假期天数由公司在节前或节后统一予以调整;


  9、计算年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入职当天起计算,满一年则可计算年假;


  10、年假休息截止时间:从本次年假到期之日起到下次年假到期之日前五天止,逾期年假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病假、事假


  1、病假


  一、员工病假(请病假的时间单位须以小时计),能提供医院证明并经公司认可的,按下列规定的工资待遇处理:


  1)、月累计病假7天以内的:


  A、公司服务时间不满1年的,病假天数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岗位工资/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40%;


  B、在公司服务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病假天数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岗位工资/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60%;


  C、在公司服务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病假天数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岗位工资/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80%;


  D、在公司服务时间10年以上的,发放全额岗位工资;


  2)、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以上,则病假天数(超出7天)的工资按此方式计算:岗位工资/月应出勤天数×(病假天数-7)×20%;


  二、不能提供医院证明并经公司认可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2、事假


  1)、员工事假,扣除所请事假当日的工资,请事假的时间单位须以小时计;


  2)、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被扣除,年终奖或考核工资也会按比例扣除。


  3)、员工因违反制度而被暂时停职、停工的,按事假处理。


  4)、试用期内的员工,一般不得请事假。


  5)、员工一次性请事假达到20天以上的,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将不再调整工资待遇,公司还将根据请假人职位需求的紧迫程度另行调配或招聘,请假人将有可能失去职位,特殊情况除外;


  3、行政办公室人事有权查验员工请假的相关资料,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请假的所有待遇,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婚假(带薪)【如有政策变化,根据国家《婚姻法》的最新规定执行】


  1、凡公司员工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可享受3天的有薪婚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10天的有薪婚假;


  2、员工在原公司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公司;


  3、员工的婚假需在结婚后一年内休完(凭有效证件)。


  第二十七条:丧假(带薪)


  1、员工遇有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妹丧亡的,经公司核实无误,可享受三天的有薪假;


  2、员工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丧亡的,经核实无误,可享受一天的有薪假。


  第二十八条:产假、计划生育假(带薪,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1、已婚女员工生育时,顺产产假15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难产有医院证明的,增加15天;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的女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10天;


  2、除产假外,女员工需要修延长假(休完国家规定产假而延长的无薪假期)的,需在产假期满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先经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再报公司领导审核,交行政办公室人事备案即可;


  3、男员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的陪产假;


  4、怀孕三个月以下(含)的人工流产可休息15天,三个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


  5、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伤假


  1、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假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的标准工资和福利照发。


  2、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事前应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假期方为有效;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门主管请假,返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3、员工休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至少提前一周与直接上级和行政办公室人事协商同意后,妥善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


  4、审批权限:


  请假1天,由部门经理批准;


  请假2-3天,由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行政办公室人事和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请假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签字上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报行政办公室人事备案;


  5、各类假期结束后,员工返回公司当天必须到行政办公室人事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章加班


  第三十一条:全体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相关管理规定安排加班。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经上级主管批准者外,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吉林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调职


  第三十四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三十六条:员工接到调动通知书后,根据调令要求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现金或纪念品,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贡献突出者,给予晋薪、晋职。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并给予200元以内的奖励: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例突出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六、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七、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八、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并给予1000元以内的奖励:


  一、对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并晋薪或晋职: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有贡献,并使综合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较大者。


  二、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热情为业户服务,经常得到业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四、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四十一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行政办公室人事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核、批准,由行政办公室人事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人事执行。


  五、辞退: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通报批评:


  一、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二、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四、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五、不按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六、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七、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八、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九、对同事恶意侮辱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一、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物品材料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较轻者。


  十二、相互隐瞒错误事项者。


  十三、公司另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实施方案或领导决策,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罚款三次或批评超过二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二日者。


  六、设备、车辆等;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工具,未经同意或违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七、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八、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追究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二次者或一年中记过三次者。


  八、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五日或一年旷工累计达十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重要事项、决策,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九章辞退


  第四十五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辞退,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员工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十章辞职


  第四十七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四十八条: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在试用期内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四十九条:如未书面通知公司或未到通知期限,自行离开公司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十条:辞职程序


  1、员工本人按规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报告;


  2、部门主管签署意见;


  3、主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


  4、行政办公室人事通知员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行政办公室人事。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联系热线:15004399996

公司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河口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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