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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思想作风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党章》、《准则》和市委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是为了逐步实现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努力提高党委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按照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突出发挥党委的宏观决策能力,有效实施党委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第二章党委会职责


  第四条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讨论研究落实意见。组织好全体党员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研究党组织工作,增强党组织战斗力堡垒作用和全体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听取各党支部全年工作情况汇报,审议组织发展计划及评选"四优一先"等情况。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七条党委要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对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方针、政策,要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贯彻,既不准搞实用主义的"变通",也不允许消极抵制或照抄照转。


  第八条党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应有党委会议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委成员通报。


  第九条党委成员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决议。如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能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条党委成员实行分工负责制,每个成员都要有全局观念,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情,不要推到党委会议上讨论。书记要充分发扬民主,放手让每个成员大胆地开展工作,不要包揽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书记是党委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局工作,对党委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成员和书记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利。书记、成员都要坚持党性,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维护党委会的集体权威,不准搞分散主义、宗派主义和自由主义。对搞小圈子、闹独立性和拨弄事非、制造不团结的,要批评、争斗、情节严重的向上级党委报告。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每次党委会举行的日期和提议,除临时召开的以外,应提前一天通知成员。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党委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方能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四条凡传达上级会议精神,事先要形成汇报提纲和贯彻意见。会议上主要讲上级会议精神、政策规定以及讨论意见和措施。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可根据需要确定必要的列席人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党委会议和党委成员及各有关科室建议,经党委同意后,由党委书记确认,也可临时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各有关科室准备。


  第十七条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对重大问题要认真进行讨论。议事分管同志应先阐明自己的意见,从全公司出发,紧紧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明确、简短的意见,不谈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议事时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后再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表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二十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分管同志要认真组织落实,办公部门负责检查催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六章文件审批


  第二十一条以党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二条凡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起草文件或会议纪要,科室负责人审核,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对上级党委发来的文件要及时安排落实,对一些重要的文件要经过党委会议讨论,提出贯彻意见,组织实施,不得积压、拖延。


  第七章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党委每年都要将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党委向上级党委的重要工作汇报,由党委书记或主管书记主持起草。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下级党组织的请示要及时予以答复。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后,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在未经集体讨论做出明确答复前,任何个人和下级组织都不得擅自做主;属于个人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个人负责及时答复和处理,十五天后不予答复都视为同意,下级有权按请示意见处理。


  第八章督办检查


  第二十七条党委要建立催办检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凡党委讨论确定或决定的重大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都要按照分工或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党委书记和主管书记要跟踪检查。


  第二十九条凡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及有关的事宜,主管领导要亲自过问,签批具体意见,责成专人办案,按期按质结案。


  第九章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工作中不唯书,不唯上,不说假话空话,不搞形式主义。


  第三十一条党委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党委成员平均每年保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活动在基层,每人每年至少要拿出1-2篇有指导意义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党委成员要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谦虚谨慎,埋头实干,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第十章党内监督


  第三十三条发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用《党章》、《准则》等党规、党法对党委及其成员进行规范和制约,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党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人用干部的情况;


  (四)艰苦奋斗,为政清廉情况;


  (五)履行党员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情况;


  (六)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党内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有方案、有文字记录,并如实上报,党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在原则问题三要进行积极的思想斗争,严肃认真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既要反对不分是非一团和气,又要反对无原则的纠纷。


  (二)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党委工作公开化制度,凡宜于公开的党委工作情况和党委成员工作、生活情况,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便自觉地接受同级纪检部门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规定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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